从丹东市人社局获悉,根据省统一部署安排,丹东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。
月最低工资标准
振安区、振兴区、元宝区、合作区、高新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。
东港市、凤城市、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。
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
振安区、振兴区、元宝区、合作区、高新区由17.2元调整为19元。
东港市、凤城市、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5.9元调整为17元。
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统一部署安排。
丹东市人社局将督促全市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,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,提高以公益性岗位劳动者为代表的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,确保老百姓及时享受到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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